各區域電網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國家電網公司直流建設分公司、國家電網公司交流建設分公司、國網北京經濟技術研究院:
附件: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公司“集團化運作、集約化發展、精益化管理、標準化建設”的要求,進一步加強輸變電工程建設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價,規范公司輸變電工程結算工作,依據財政部和原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國家電網公司基本建設技經工作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有關規定,結合輸變電工程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系統投資建設的 35 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包括新建、擴建工程)結算(以下簡稱“工程結算”)工作。受電力客戶委托建設的輸變電工程項目可參照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結算,是指依據合同約定,對建設工程的立項、審批、實施、驗收投運等工程建設全過程中的工程設計、施工、咨詢、技術服務、設備材料供應、工程管理等建設費用結算的活動,是包括建筑工程費、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以及其它費用在內的工程費用全口徑結算。
第四條 建立公司系統工程結算“兩級、三全、四統一”的集中監督管理體系,建立公司總部、網省公司兩級結算監督管理平臺,實行工程結算全電壓等級、全方位、全過程的集中監督管理,實現工程結算管理規范統一、工作流程統一、編制標
準統一、內容深度統一。
第五條 實施全方位工程結算集中監督管理。全面加強施工、物資及其它費用結算管理,落實各方面結算管理職責,各級基建工程管理部門負責歸口管理,加強協作,實現全口徑工
程結算。第六條 實施工程結算全過程集中監督管理。全面加強工程招標、合同簽訂、現場工程量管理(含設計變更管理)、進度款支付與價款調整、竣工結算編制與審核、集中監督管理等工程結算全過程管理,加強工程造價現場過程控制,積極推行分部工程結算,切實到簽證手續齊全,合理支付工程進度款和設備價款,有效控制結算工作進度,不斷提高結算質量,提高基建投資效益。
第七條 實施工程結算的標準化集中監督管理,統一工程結算管理規范、統一工程結算工作流程、統一工程結算編制標準、統一工程結算內容深度。
(一)統一工程結算管理規范,規范工程結算管理行為,落實各單位、各部門結算工作職責,明確分工,加強協作,保障結算工作符合法律法規,確保合同如約履行;
(二)統一工程結算工作流程,規范工程結算執行過程,全面應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結算文件編制效率,保障結算文件編制時間進度,確保全過程集中監督管理有效實施;
(三)統一工程結算編制標準,切實做到工程結算編制依據齊全、工程量清晰、費用準確、格式規范,杜絕高估冒算,嚴禁計列不合理費用;
(四)統一工程結算內容深度,全面實施《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結算通用格式》,不斷提高結算文件編制質量,及時準確反映工程項目建設成本和投資效果。
第八條 工程結算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合同約定。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九條 國家電網公司基建部(以下簡稱“公司基建部”)是公司系統工程結算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公司系統工程結算管理辦法和工作標準,建立健全監督、考核管理體系,規范工程結算工作;
(二)負責指導、監督和考核公司系統工程結算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開展 220 千伏規模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結算集中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開展公司系統110(66)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竣工結算文件備案工作;
(五)負責組織協調解決工程結算中的重大爭議;
(六)負責組織開展公司系統年度輸變電工程造價分析工作;
(七)負責督促、監督相關單位做好工程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條 各項目法人單位基建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各單位基建部門”)負責所轄范圍內工程結算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所轄范圍內工程結算管理工作,審核確認所轄范圍內工程結算,組織開展所轄 220 千伏規模以下輸變電工程結算集中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指導、監督、檢查、考核建設管理單位及業主項目部的工程結算工作;
(三)配合總部開展的工程結算集中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開展110(66)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的申報備案工作;
(五)負責組織開展本單位年度輸變電工程造價分析工作;
(六)負責督促、監督相關單位做好工程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受項目法人單位委托,負責工程結算具體組織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上級頒布的工程結算有關規定;
(二)負責起草工程結算相應的合同條款;
(三)具體組織工程結算的日常工作;負責竣工驗收輸變電工程本體工程量、建設場地及通道清理費用等確認工作;
(四)組織專家或委托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對承包人遞交的工程結算文件進行審價;
(五)組織收集工程結算相關基礎資料,編制工程竣工結算文件,根據授權范圍提交項目法人單位審核;
(六)根據工程合同及正式確認的工程結算文件支付工程款;
(七)配合做好工程結算集中監督管理工作;
(八)配合做好輸變電工程造價分析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相關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計劃管理部門負責提供工程可研階段相關費用明細及合同文件;
(二)物資管理部門負責工程物資費用結算,并編制提供規范的設備臺賬、材料明細等結算資料;(三)財務管理部門參與工程結算管理,審核結算資料是否完整,內控程序是否履行,入賬手續是否完備,金額是否準確,為工程竣工決算做好準備。
(四)審計部門負責工程結算活動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 各參建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設計單位按業主要求提供施工圖、竣工圖、工程量對比分析等資料;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設計變更及其變更費用文件的編制,配合工程結算工作;
(二)監理單位負責核實工程量、審查設計變更及其變更費用,配合工程結算工作;
(三)施工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并提交規范的施工結算書,配合工程結算工作。
第十四條 國家電網公司技術經濟研究實驗室受公司基建部委托開展以下工作:
(一)參加 220 千伏規模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結算集中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督察、專項檢查等工作的方案策劃與具體組織實施。
(二)參加公司系統110(66)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竣工結算備案工作,承擔備案文件、數據管理與結算月報編制。
(三)參加工程結算年度工作總結工作,具體承擔公司系統年度總結報告編制工作。
(四)參加公司系統年度輸變電工程造價分析工作,具體組織各網省公司年度輸變電工程造價分析報告評審,參加公司系統年度造價分析報告編制工作。
第三章 工程價款的確定
第十五條 輸變電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合同價款的確定方式。
(一)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據招標文件及其相關澄清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由發包人與承包人(以下簡稱“發、承包人”)訂立書面合同約定。
(二)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依據審定的工程預(概)算書,履行必要的審批手續后由發、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
(三)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相關計價標準、辦法,由發、承包人協商處理,并以補充合同的方式明確。
第十六條 發、承包人應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支付方式;
(四)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五)承擔風險的范圍及幅度,以及風險超出約定范圍和
幅度時的調整辦法;
(六)工程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九)工期以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獎懲辦法;
(十)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工作等事項。
第十七條 工程結算價款按以下方式約定:
(一)投標單位的中標價及按合同規定可調整部分金額;
(二)承包人編制并經發、承包人協商審定的工程結算書;
(三)審定的預(概)算加工程量變動引起的費用增減和特殊施工措施費;工程量變動引起的費用增減和特殊施工措施費可按商定系數包干。
(四)通過招標確定施工單位的工程采用本條第一種方式結算;特殊情況經批準未進行招標的工程可采用本條第二、三種方式結算。
第十八條 以招標方式發包的工程,工程價款結算可按以下方式約定:
(一)固定總價方式: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二)固定單價方式: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三)可調價格方式。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經批準的設計變更,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而造成的費用增加,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條 設備物資應根據國家、行業和公司有關規定,并結合設備物資的制造周期及具體特性,招標確定總價、預付款、進度款、尾款及質量保證金額。價款調整辦法應在合同中明確或以補充合同方式確定。
第二十條 其它委托工作應根據國家、行業和公司有關規定,價款及支付方式應在合同、協議中約定,價款調整辦法應在合同中明確或以補充合同方式確定。
第四章 工程價款的調整
第二十一條 設計變更引起工程價款調整,需嚴格執行設計變更相關管理規定,簽證流程規范,簽證手續齊全,按照以下流程執行。
(一)由承包人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后14天內向監理單位提出工程價款調整申請,監理單位收到承包人申請后7 天內應當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
(二)業主項目部組織對調整費用進行審核,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授權代表共同簽署認可,經具有審批權限管理單位同意后,履行合同價款變更程序。
第二十二條 變更合同價款。
(一)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價款的條款,按條款執行;2.合同中有類似于變更工程價款的條款,可以參照執行;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價款的條款,由承包人與發包人協商確定,經項目法人單位審核批準后,簽訂補充合同或協議。
(二)按照固定總價方式簽訂合同,不得變更合同價款。
第二十三條 預備費使用需由建設管理單位研究提出初步意見,報項目法人單位審批。預備費的使用范圍為:
(一)設計變更引起的工程價款變動;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三)工程資金內部總量平衡后仍存在資金缺口,經審查同意的各類費用;
(四)經批準的其他增加費用。
第五章 工程價款的支付
第二十四條 工程預付款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程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支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于當年完成工作量的10%,不高于當年完成工作量的30%。
(二)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后的 1 個月內或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 7 天內預付工程款。(三)工程預付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進度款結算與支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驗工計價。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和時間,向業主項目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經核定后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二)工程進度款結算與支付方式。根據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并按約定抵扣相應的預付款,進度款總額不得高于合同金額的85%。
1. 按月(季)結算與支付。即實行按月(季)支付進度款,竣工后清算的辦法。
2. 分段結算與支付。按照工程里程碑進度,劃分不同階段支付工程進度款,具體劃分在合同中明確。
第二十六條 設備物資應根據合同、投標文件和招標文件撥付預付款、進度款、尾款及質量保證金。
第六章 工程結算文件的編制與審核
第二十七條 建筑、安裝、調試等施工承包人編制相應施工結算文件,提交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
(一)220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施工結算文件應于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后15日內編制完成并提交;110千伏及以下輸變電工程,施工結算文件應于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后 7 日內編制完成并提交;
(二)施工結算文件中應包含承包人申請結算的全部費用及相關依據,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結算資料和結算資料不齊全的項目不納入工程結算;
(三)結算文件包含的內容與形式應按照《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結算通用格式》的要求編制,并加蓋執業專用章和單位公章。
第二十八條 設計、監理等單位配合編制相應的工程結算資料,提交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
(一)220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應于輸變電工程竣工驗收后15日內編制完成并提交結算資料;
(二)110千伏及以下輸變電工程,應于輸變電工程竣工驗收后7日內編制完成并提交結算資料;
第二十九條 建設管理單位負責組織開展審價工作。
(一)220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應在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結算文件后15日內完成審價;110千伏及以下輸變電工程,應在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結算文件后7日內完成審價。
(二)建設管理單位經項目法人單位確認,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審價;自身具備條件的建設管理單位亦可自行組織工程結算審價。
(三)設計、監理單位及承包人應派專人配合工程結算審價工作,并按要求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四)審價過程中,必要時應組織工程現場復測工作。
第三十條 開展審價工作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宜通過招標
方式確定。
(一)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
(二)項目法人單位宜通過招標確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并以框架協議方式簽定合同,合同執行時間原則上不得大于一年。
第三十一條 輸變電工程竣工驗收后15 日內,計劃管理部門應向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提交相關可行性研究、環評、水保等項目前期費用結算資料。
第三十二條 輸變電工程竣工驗收后15 日內,物資管理部門向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提交設備臺賬、材料明細等物資采購費用結算基礎資料。
(一)物流管理單位負責與設備物資供應廠商核對合同履行情況,經物資管理部門審批后,結算廠商相關款項,并按工程結算要求提供規范的相關基礎資料。
(二)物資管理部門提供的基礎資料應真實有效,與工程安裝、使用的設備和材料相對應,與物資供貨合同及財務部門工程款支付情況相符合。
(三)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依據物資管理部門提供的基礎資料完成運雜費、物資服務費等結算工作,并將設備臺賬、材料明細報送各單位基建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責匯總建筑、安裝、設備和其他費用有關結算資料,編制竣工結算書并報各單位基建部門審核。
(一)220 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竣工驗收后45 日內,110千伏及以下輸變電工程竣工驗收后25 日內,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應編制完成并上報竣工結算書;
(二)主體工程已按里程碑計劃上報竣工的輸變電工程,應積極開展“預結算”工作;
(三)結算工作中,需全面應用結算通用格式和結算編制軟件,提高結算工作效率、保證結算工作質量。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基建部門負責工程結算審核確認,并及時備案。
(一)220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應于收到建設管理單位提交的竣工結算書后15日內完成審核,110千伏及以下輸變電工程應于收到建設管理單位提交的竣工結算書后7日內完成審核。
(二)220千伏規模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竣工結算突破批準概算總投資(含預備費),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 45 日內,上報公司基建部申請調整概算,待調整概算批復后辦理正式竣工結算。
1. 公司基建部組織開展結算督察工作;
2. 公司基建部依據督察報告批復調整概算;
3. 調整概算批復后 15 日內,各單位基建部門依據批復調整概算完成竣工結算修編,并申報備案。
(三)220千伏規模以下輸變電工程結算突破批準概算總投資(含預備費),由概算批復單位組織竣工結算督察及概算調整工作,待調整概算批復后辦理正式竣工結算。
(四)對于建筑工程、安裝工程、設備購置費、其他費用單項超概,匯總不超概的結算由各單位基建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會簽審批。
(五)110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竣工結算審核確認后,各單位基建部門即時組織報送公司總部備案,同時向國家電網公司技術經濟研究實驗室報送電子文件。每月度完成結算工作的工程資料報送時間不得遲于下月10日。
第三十五條 220 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竣工驗收后 90 日內,110千伏及以下輸變電工程竣工驗收后45日內,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負責將經審核確認的工程結算書移交財務管理部門,辦理工程決算;申請調整概算的工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期移交。
第七章 工程結算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建立公司總部、網省公司兩級輸變電工程結算集中監督管理平臺,實現兩級管理平臺有序銜接和高效運轉。
第三十七條 實施全電壓等級工程結算集中監督管理。
(一)220千伏規模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結算監督管理由公司總部統一組織實施。220千伏規模及以上輸變電工程包括:
1.330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
2.包含220千伏變電站新建工程的項目,及項目中所有線路、變電和通信工程;
3.包含220千伏架空輸電線路工程路徑長度折成單回后為50公里及以上的項目,及其項目中所有變電、線路和通信工程;
4.包含220千伏電纜線路工程路徑長度折成單回后為5公里及以上的項目,及其項目中所有變電、線路和通信工程。
(二)220千伏規模以下工程結算監督管理由網省公司統一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公司基建部負責組織220千伏規模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結算監督工作。
(一)國網北京經濟技術研究院(國家電網公司技術經濟實驗室)負責審查竣工結算報備文件的規范性。
1.報備文件內容不完整、格式不規范,國網北京經濟技術研究院于7日內通知各單位基建管理部門調整報備文件;
2.各單位基建管理部門收到報備文件調整通知 7 日內補充完善報備文件并上報。
(二)國網北京經濟技術研究院(國家電網公司技術經濟實驗室)負責及時統計報備工程費用結余情況,研究提出結算督察意見。
1. 結算督察意見經公司基建部確認后,于收到備案文件15日內通知各單位基建管理部門;
2.公司基建部確認結算督察意見后,組織開展工程結算督察工作。
(三)國網北京經濟技術研究院(國家電網公司技術經濟實驗室)根據公司系統輸變電工竣工情況以及結算報備情況,統計各單位工程結算完成情況和結算投資較批準概算結余情況,按月度編制工程結算月報,上報公司基建部。
第三十九條 公司基建部負責組織220千伏規模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竣工結算督察工作。
(一)公司基建部委托具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開展工程結算督察工作;
(二)咨詢機構及時開展工程結算督察工作,并于接受委托30日內完成督察報告,上報公司基建部;
(三)公司基建部依據督察報告印發竣工結算整改意見。
第四十條 各網省公司負責組織220千伏規模以下輸變電工程結算監督工作。
(一)統一工程結算基礎資料管理平臺,及時完成竣工結算文件備案工作;
(二)及時組織工程結算督察,研究提出并組織落實工程結算整改意見。
第四十一條 公司基建部對工程結算及各單位基建部門結算管理工作實施全過程監督。
(一)不定期抽查工程結算工作,必要時實施現場檢查,及時處理和糾正發現的問題。
(二)不定期組織開展工程結算管理工作檢查,監督落實管理職責和工作流程,及時發現并糾正發現的問題。
(三)針對工程結算及管理中的關鍵環節和普遍問題,組織開展工程結算專項檢查工作。
(四)不定期通報工程結算管理工作情況,總結工程結算及管理階段性成果及存在的問題。
第四十二條 公司基建部組織開展年度結算工作總結。
(一)各項目法人單位基建管理部門負責開展管轄范圍內工程結算工作總結,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報公司總部基建部,抄送國網北京經濟技術研究院。
(二)國網北京經濟技術研究院負責編寫公司工程結算工作總結,于次年1月20日前報公司基建部。
(三)公司基建部審定并通報公司系統工程結算工作總結,用于指導年度結算工作。
第四十三條 公司基建部負責組織開展各單位結算工作考核。
(一)綜合結算工作進度、質量和管理情況,公司基建部對各項目法人單位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同業對標和基建綜合評價。
(二)對以下情況給予表彰:
1.工程結算管理水平先進,取得重大管理經驗;
2.工程結算及時,結算質量優秀,歸檔資料滿足相關要求。
(三)對以下情況限期整改并通報批評:
1.工程結算進度嚴重滯后;
2.工程結算相關規定執行不嚴格、程序不規范、費用標準不準確等情況屢次出現,并不能及時整改;
3.工程結算中存在高估冒列、計列不合理費用等嚴重違規違紀情況。
(四)受到通報批評且整改不利的單位,公司基建部委托有資質的咨詢單位實施其所轄輸變電工程的結算工作。
第四十四條 各項目法人單位負責組織開展所屬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的監督、考核工作。
(一)組織檢查所轄輸變電工程結算工作,及時發現并糾正結算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二)組織開展所屬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的考核工作,考核結算工作進度與質量;
(三)組織所屬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及時總結經驗,查找不足,不斷提高結算管理水平。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電網公司基建部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結算管理辦法》(國家電網基建〔2007〕30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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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域電網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國家電網公司直流建設分公司、國家電網公司交流建設分公司、國網北京經濟技術研究院:
附件: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公司“集團化運作、集約化發展、精益化管理、標準化建設”的要求,進一步加強輸變電工程建設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價,規范公司輸變電工程結算工作,依據財政部和原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國家電網公司基本建設技經工作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有關規定,結合輸變電工程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系統投資建設的 35 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包括新建、擴建工程)結算(以下簡稱“工程結算”)工作。受電力客戶委托建設的輸變電工程項目可參照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結算,是指依據合同約定,對建設工程的立項、審批、實施、驗收投運等工程建設全過程中的工程設計、施工、咨詢、技術服務、設備材料供應、工程管理等建設費用結算的活動,是包括建筑工程費、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以及其它費用在內的工程費用全口徑結算。
第四條 建立公司系統工程結算“兩級、三全、四統一”的集中監督管理體系,建立公司總部、網省公司兩級結算監督管理平臺,實行工程結算全電壓等級、全方位、全過程的集中監督管理,實現工程結算管理規范統一、工作流程統一、編制標
準統一、內容深度統一。
第五條 實施全方位工程結算集中監督管理。全面加強施工、物資及其它費用結算管理,落實各方面結算管理職責,各級基建工程管理部門負責歸口管理,加強協作,實現全口徑工
程結算。第六條 實施工程結算全過程集中監督管理。全面加強工程招標、合同簽訂、現場工程量管理(含設計變更管理)、進度款支付與價款調整、竣工結算編制與審核、集中監督管理等工程結算全過程管理,加強工程造價現場過程控制,積極推行分部工程結算,切實到簽證手續齊全,合理支付工程進度款和設備價款,有效控制結算工作進度,不斷提高結算質量,提高基建投資效益。
第七條 實施工程結算的標準化集中監督管理,統一工程結算管理規范、統一工程結算工作流程、統一工程結算編制標準、統一工程結算內容深度。
(一)統一工程結算管理規范,規范工程結算管理行為,落實各單位、各部門結算工作職責,明確分工,加強協作,保障結算工作符合法律法規,確保合同如約履行;
(二)統一工程結算工作流程,規范工程結算執行過程,全面應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結算文件編制效率,保障結算文件編制時間進度,確保全過程集中監督管理有效實施;
(三)統一工程結算編制標準,切實做到工程結算編制依據齊全、工程量清晰、費用準確、格式規范,杜絕高估冒算,嚴禁計列不合理費用;
(四)統一工程結算內容深度,全面實施《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結算通用格式》,不斷提高結算文件編制質量,及時準確反映工程項目建設成本和投資效果。
第八條 工程結算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合同約定。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九條 國家電網公司基建部(以下簡稱“公司基建部”)是公司系統工程結算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公司系統工程結算管理辦法和工作標準,建立健全監督、考核管理體系,規范工程結算工作;
(二)負責指導、監督和考核公司系統工程結算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開展 220 千伏規模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結算集中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開展公司系統110(66)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竣工結算文件備案工作;
(五)負責組織協調解決工程結算中的重大爭議;
(六)負責組織開展公司系統年度輸變電工程造價分析工作;
(七)負責督促、監督相關單位做好工程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條 各項目法人單位基建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各單位基建部門”)負責所轄范圍內工程結算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所轄范圍內工程結算管理工作,審核確認所轄范圍內工程結算,組織開展所轄 220 千伏規模以下輸變電工程結算集中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指導、監督、檢查、考核建設管理單位及業主項目部的工程結算工作;
(三)配合總部開展的工程結算集中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開展110(66)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的申報備案工作;
(五)負責組織開展本單位年度輸變電工程造價分析工作;
(六)負責督促、監督相關單位做好工程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受項目法人單位委托,負責工程結算具體組織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上級頒布的工程結算有關規定;
(二)負責起草工程結算相應的合同條款;
(三)具體組織工程結算的日常工作;負責竣工驗收輸變電工程本體工程量、建設場地及通道清理費用等確認工作;
(四)組織專家或委托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對承包人遞交的工程結算文件進行審價;
(五)組織收集工程結算相關基礎資料,編制工程竣工結算文件,根據授權范圍提交項目法人單位審核;
(六)根據工程合同及正式確認的工程結算文件支付工程款;
(七)配合做好工程結算集中監督管理工作;
(八)配合做好輸變電工程造價分析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相關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計劃管理部門負責提供工程可研階段相關費用明細及合同文件;
(二)物資管理部門負責工程物資費用結算,并編制提供規范的設備臺賬、材料明細等結算資料;(三)財務管理部門參與工程結算管理,審核結算資料是否完整,內控程序是否履行,入賬手續是否完備,金額是否準確,為工程竣工決算做好準備。
(四)審計部門負責工程結算活動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 各參建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設計單位按業主要求提供施工圖、竣工圖、工程量對比分析等資料;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設計變更及其變更費用文件的編制,配合工程結算工作;
(二)監理單位負責核實工程量、審查設計變更及其變更費用,配合工程結算工作;
(三)施工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并提交規范的施工結算書,配合工程結算工作。
第十四條 國家電網公司技術經濟研究實驗室受公司基建部委托開展以下工作:
(一)參加 220 千伏規模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結算集中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督察、專項檢查等工作的方案策劃與具體組織實施。
(二)參加公司系統110(66)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竣工結算備案工作,承擔備案文件、數據管理與結算月報編制。
(三)參加工程結算年度工作總結工作,具體承擔公司系統年度總結報告編制工作。
(四)參加公司系統年度輸變電工程造價分析工作,具體組織各網省公司年度輸變電工程造價分析報告評審,參加公司系統年度造價分析報告編制工作。
第三章 工程價款的確定
第十五條 輸變電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合同價款的確定方式。
(一)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據招標文件及其相關澄清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由發包人與承包人(以下簡稱“發、承包人”)訂立書面合同約定。
(二)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依據審定的工程預(概)算書,履行必要的審批手續后由發、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
(三)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相關計價標準、辦法,由發、承包人協商處理,并以補充合同的方式明確。
第十六條 發、承包人應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支付方式;
(四)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五)承擔風險的范圍及幅度,以及風險超出約定范圍和
幅度時的調整辦法;
(六)工程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九)工期以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獎懲辦法;
(十)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工作等事項。
第十七條 工程結算價款按以下方式約定:
(一)投標單位的中標價及按合同規定可調整部分金額;
(二)承包人編制并經發、承包人協商審定的工程結算書;
(三)審定的預(概)算加工程量變動引起的費用增減和特殊施工措施費;工程量變動引起的費用增減和特殊施工措施費可按商定系數包干。
(四)通過招標確定施工單位的工程采用本條第一種方式結算;特殊情況經批準未進行招標的工程可采用本條第二、三種方式結算。
第十八條 以招標方式發包的工程,工程價款結算可按以下方式約定:
(一)固定總價方式: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二)固定單價方式: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三)可調價格方式。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經批準的設計變更,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而造成的費用增加,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條 設備物資應根據國家、行業和公司有關規定,并結合設備物資的制造周期及具體特性,招標確定總價、預付款、進度款、尾款及質量保證金額。價款調整辦法應在合同中明確或以補充合同方式確定。
第二十條 其它委托工作應根據國家、行業和公司有關規定,價款及支付方式應在合同、協議中約定,價款調整辦法應在合同中明確或以補充合同方式確定。
第四章 工程價款的調整
第二十一條 設計變更引起工程價款調整,需嚴格執行設計變更相關管理規定,簽證流程規范,簽證手續齊全,按照以下流程執行。
(一)由承包人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后14天內向監理單位提出工程價款調整申請,監理單位收到承包人申請后7 天內應當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
(二)業主項目部組織對調整費用進行審核,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授權代表共同簽署認可,經具有審批權限管理單位同意后,履行合同價款變更程序。
第二十二條 變更合同價款。
(一)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價款的條款,按條款執行;2.合同中有類似于變更工程價款的條款,可以參照執行;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價款的條款,由承包人與發包人協商確定,經項目法人單位審核批準后,簽訂補充合同或協議。
(二)按照固定總價方式簽訂合同,不得變更合同價款。
第二十三條 預備費使用需由建設管理單位研究提出初步意見,報項目法人單位審批。預備費的使用范圍為:
(一)設計變更引起的工程價款變動;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三)工程資金內部總量平衡后仍存在資金缺口,經審查同意的各類費用;
(四)經批準的其他增加費用。
第五章 工程價款的支付
第二十四條 工程預付款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程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支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于當年完成工作量的10%,不高于當年完成工作量的30%。
(二)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后的 1 個月內或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 7 天內預付工程款。(三)工程預付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進度款結算與支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驗工計價。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和時間,向業主項目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經核定后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二)工程進度款結算與支付方式。根據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并按約定抵扣相應的預付款,進度款總額不得高于合同金額的85%。
1. 按月(季)結算與支付。即實行按月(季)支付進度款,竣工后清算的辦法。
2. 分段結算與支付。按照工程里程碑進度,劃分不同階段支付工程進度款,具體劃分在合同中明確。
第二十六條 設備物資應根據合同、投標文件和招標文件撥付預付款、進度款、尾款及質量保證金。
第六章 工程結算文件的編制與審核
第二十七條 建筑、安裝、調試等施工承包人編制相應施工結算文件,提交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
(一)220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施工結算文件應于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后15日內編制完成并提交;110千伏及以下輸變電工程,施工結算文件應于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后 7 日內編制完成并提交;
(二)施工結算文件中應包含承包人申請結算的全部費用及相關依據,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結算資料和結算資料不齊全的項目不納入工程結算;
(三)結算文件包含的內容與形式應按照《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結算通用格式》的要求編制,并加蓋執業專用章和單位公章。
第二十八條 設計、監理等單位配合編制相應的工程結算資料,提交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
(一)220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應于輸變電工程竣工驗收后15日內編制完成并提交結算資料;
(二)110千伏及以下輸變電工程,應于輸變電工程竣工驗收后7日內編制完成并提交結算資料;
第二十九條 建設管理單位負責組織開展審價工作。
(一)220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應在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結算文件后15日內完成審價;110千伏及以下輸變電工程,應在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結算文件后7日內完成審價。
(二)建設管理單位經項目法人單位確認,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審價;自身具備條件的建設管理單位亦可自行組織工程結算審價。
(三)設計、監理單位及承包人應派專人配合工程結算審價工作,并按要求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四)審價過程中,必要時應組織工程現場復測工作。
第三十條 開展審價工作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宜通過招標
方式確定。
(一)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
(二)項目法人單位宜通過招標確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并以框架協議方式簽定合同,合同執行時間原則上不得大于一年。
第三十一條 輸變電工程竣工驗收后15 日內,計劃管理部門應向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提交相關可行性研究、環評、水保等項目前期費用結算資料。
第三十二條 輸變電工程竣工驗收后15 日內,物資管理部門向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提交設備臺賬、材料明細等物資采購費用結算基礎資料。
(一)物流管理單位負責與設備物資供應廠商核對合同履行情況,經物資管理部門審批后,結算廠商相關款項,并按工程結算要求提供規范的相關基礎資料。
(二)物資管理部門提供的基礎資料應真實有效,與工程安裝、使用的設備和材料相對應,與物資供貨合同及財務部門工程款支付情況相符合。
(三)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依據物資管理部門提供的基礎資料完成運雜費、物資服務費等結算工作,并將設備臺賬、材料明細報送各單位基建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責匯總建筑、安裝、設備和其他費用有關結算資料,編制竣工結算書并報各單位基建部門審核。
(一)220 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竣工驗收后45 日內,110千伏及以下輸變電工程竣工驗收后25 日內,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應編制完成并上報竣工結算書;
(二)主體工程已按里程碑計劃上報竣工的輸變電工程,應積極開展“預結算”工作;
(三)結算工作中,需全面應用結算通用格式和結算編制軟件,提高結算工作效率、保證結算工作質量。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基建部門負責工程結算審核確認,并及時備案。
(一)220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應于收到建設管理單位提交的竣工結算書后15日內完成審核,110千伏及以下輸變電工程應于收到建設管理單位提交的竣工結算書后7日內完成審核。
(二)220千伏規模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竣工結算突破批準概算總投資(含預備費),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 45 日內,上報公司基建部申請調整概算,待調整概算批復后辦理正式竣工結算。
1. 公司基建部組織開展結算督察工作;
2. 公司基建部依據督察報告批復調整概算;
3. 調整概算批復后 15 日內,各單位基建部門依據批復調整概算完成竣工結算修編,并申報備案。
(三)220千伏規模以下輸變電工程結算突破批準概算總投資(含預備費),由概算批復單位組織竣工結算督察及概算調整工作,待調整概算批復后辦理正式竣工結算。
(四)對于建筑工程、安裝工程、設備購置費、其他費用單項超概,匯總不超概的結算由各單位基建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會簽審批。
(五)110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竣工結算審核確認后,各單位基建部門即時組織報送公司總部備案,同時向國家電網公司技術經濟研究實驗室報送電子文件。每月度完成結算工作的工程資料報送時間不得遲于下月10日。
第三十五條 220 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竣工驗收后 90 日內,110千伏及以下輸變電工程竣工驗收后45日內,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負責將經審核確認的工程結算書移交財務管理部門,辦理工程決算;申請調整概算的工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期移交。
第七章 工程結算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建立公司總部、網省公司兩級輸變電工程結算集中監督管理平臺,實現兩級管理平臺有序銜接和高效運轉。
第三十七條 實施全電壓等級工程結算集中監督管理。
(一)220千伏規模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結算監督管理由公司總部統一組織實施。220千伏規模及以上輸變電工程包括:
1.330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
2.包含220千伏變電站新建工程的項目,及項目中所有線路、變電和通信工程;
3.包含220千伏架空輸電線路工程路徑長度折成單回后為50公里及以上的項目,及其項目中所有變電、線路和通信工程;
4.包含220千伏電纜線路工程路徑長度折成單回后為5公里及以上的項目,及其項目中所有變電、線路和通信工程。
(二)220千伏規模以下工程結算監督管理由網省公司統一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公司基建部負責組織220千伏規模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結算監督工作。
(一)國網北京經濟技術研究院(國家電網公司技術經濟實驗室)負責審查竣工結算報備文件的規范性。
1.報備文件內容不完整、格式不規范,國網北京經濟技術研究院于7日內通知各單位基建管理部門調整報備文件;
2.各單位基建管理部門收到報備文件調整通知 7 日內補充完善報備文件并上報。
(二)國網北京經濟技術研究院(國家電網公司技術經濟實驗室)負責及時統計報備工程費用結余情況,研究提出結算督察意見。
1. 結算督察意見經公司基建部確認后,于收到備案文件15日內通知各單位基建管理部門;
2.公司基建部確認結算督察意見后,組織開展工程結算督察工作。
(三)國網北京經濟技術研究院(國家電網公司技術經濟實驗室)根據公司系統輸變電工竣工情況以及結算報備情況,統計各單位工程結算完成情況和結算投資較批準概算結余情況,按月度編制工程結算月報,上報公司基建部。
第三十九條 公司基建部負責組織220千伏規模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竣工結算督察工作。
(一)公司基建部委托具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開展工程結算督察工作;
(二)咨詢機構及時開展工程結算督察工作,并于接受委托30日內完成督察報告,上報公司基建部;
(三)公司基建部依據督察報告印發竣工結算整改意見。
第四十條 各網省公司負責組織220千伏規模以下輸變電工程結算監督工作。
(一)統一工程結算基礎資料管理平臺,及時完成竣工結算文件備案工作;
(二)及時組織工程結算督察,研究提出并組織落實工程結算整改意見。
第四十一條 公司基建部對工程結算及各單位基建部門結算管理工作實施全過程監督。
(一)不定期抽查工程結算工作,必要時實施現場檢查,及時處理和糾正發現的問題。
(二)不定期組織開展工程結算管理工作檢查,監督落實管理職責和工作流程,及時發現并糾正發現的問題。
(三)針對工程結算及管理中的關鍵環節和普遍問題,組織開展工程結算專項檢查工作。
(四)不定期通報工程結算管理工作情況,總結工程結算及管理階段性成果及存在的問題。
第四十二條 公司基建部組織開展年度結算工作總結。
(一)各項目法人單位基建管理部門負責開展管轄范圍內工程結算工作總結,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報公司總部基建部,抄送國網北京經濟技術研究院。
(二)國網北京經濟技術研究院負責編寫公司工程結算工作總結,于次年1月20日前報公司基建部。
(三)公司基建部審定并通報公司系統工程結算工作總結,用于指導年度結算工作。
第四十三條 公司基建部負責組織開展各單位結算工作考核。
(一)綜合結算工作進度、質量和管理情況,公司基建部對各項目法人單位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同業對標和基建綜合評價。
(二)對以下情況給予表彰:
1.工程結算管理水平先進,取得重大管理經驗;
2.工程結算及時,結算質量優秀,歸檔資料滿足相關要求。
(三)對以下情況限期整改并通報批評:
1.工程結算進度嚴重滯后;
2.工程結算相關規定執行不嚴格、程序不規范、費用標準不準確等情況屢次出現,并不能及時整改;
3.工程結算中存在高估冒列、計列不合理費用等嚴重違規違紀情況。
(四)受到通報批評且整改不利的單位,公司基建部委托有資質的咨詢單位實施其所轄輸變電工程的結算工作。
第四十四條 各項目法人單位負責組織開展所屬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的監督、考核工作。
(一)組織檢查所轄輸變電工程結算工作,及時發現并糾正結算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二)組織開展所屬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的考核工作,考核結算工作進度與質量;
(三)組織所屬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及時總結經驗,查找不足,不斷提高結算管理水平。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電網公司基建部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結算管理辦法》(國家電網基建〔2007〕30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