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蘇 省 物 價 局
文 件
江 蘇 省 建 設 廳
蘇價服(2004))483號
江蘇省物價局、建設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建設工程
造價咨詢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建設局(建委)、物價局:
為規范全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建設工程造價中介服務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原國家計委等六部門《關于印發中介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1999]2225號)規定,我們制定了《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自2005年1月20日起施行。原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建設委員會頒發的《江蘇省工程造價咨詢收費管理辦法》(蘇價工[1997]60號、蘇建定[1997]49號)及相關附件同時廢止。
附件: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抄送:各市工程造價管理處(定額站)。
附件:
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建設工程造價中介服務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原國家計委等六部門《關于印發中介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1999]2225號)規定,結合我省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國家建設部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是指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接受委托,對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提供專業服務,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活動。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的主要內容:工程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工程概算、預算 、工程量清單、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竣工結算的編制與審核;施工階段全過程造價控制;工程經濟糾紛的鑒定以及與工程造價業務有關的咨詢服務項目等。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應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誠信和自愿委托、服務有償的原則,委托人有權自主選擇造價咨詢企業,咨詢企業自主決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是重要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實行政府指導價,采用差額定率分檔累進方式計算(詳見附表),價格浮動幅度不超過30%。委托方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根據建設工程咨詢項目的難易程度等具體情況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確定收費標準。
第六條 工程竣工結算審核收費,由基本費和追加費兩部分組成。基本費以“送審工程項目造價”為基數采取差額定率分檔累進計算;追加費以“項目核減(增)額”為基數按5%的費率計算。
第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在其經營場所、交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服務內容、計費方式、收費標準等事項。
第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接受委托,開展咨詢服務時,應與委托方依法簽訂咨詢服務合同,明確服務內容、履約期限、收費標準等事項。委托方應按咨詢合同約定及時向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提供開展咨詢業務所必須的工作條件和資料。
第九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委托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提供符合《江蘇省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指導規程》要求、質量合格的服務,滿足委托人的技術、質量、時間要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提交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達不到合同規定咨詢工作內容、工作深度的,應負責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詢費。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執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價格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能權限范圍內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20日起施行。
千分率
| 咨詢項目 | 收費基數 | 劃 分 標 準 | ||||||
100萬元以內 | 101-500萬元 | 501—1000萬元 | 1001—5000萬元 | 5001萬元—1億 |
| ||||
1 | 編制設計概算 | 概算價 | 1.8 | 1.5 | 1.2 | 1.0 | 0.7 | 0.4 | |
2 | 審核設計概算 | 概算價 | 1.1 | 0.9 | 0.7 | 0.6 | 0.4 | 0.2 | |
3 | 清單 | 編制預算、標底(含清單編制) | 建安工程造價 | 3.8 | 3.4 | 3.0 | 2.4 | 1.8 | 1.4 |
4 | 單獨編制工 | 建安工程造價 | 2.0 | 1.8 | 1.6 | 1.4 | 1.2 | 1.0 | |
5 | 編制投標報價 | 建安工程造價 | 2.2 | 2.0 | 1.7 | 1.5 | 1.2 | 1.1 | |
6 | 計價 | 編制預算、標底、投標報價(不含編制工程量清單) | 建安工程造價 | 0.8 | 0.6 | 0.5 | 0.4 | 0.3 | 0.2 |
單獨編制工 | 建安工程造價 | 1.8 | 1.6 | 1.4 | 1.2 | 0.9 | 0.7 | ||
7 | 審 核 標 底 | 送審工程造價 | 審核標底費用占編制標底費的15%—25%。 | ||||||
8 | 工程結算編制 | 建安工程造價 | 1.2 | 1.0 | 0.9 | 0.8 | 0.7 | 0.5 | |
9 | 工程竣工結算審核 | 基本收費 | 送審項目工程造價 | 1.2 | 1.0 | 0.9 | 0.8 | 0.7 | 0.6 |
10 | 追加費用 | 核減(增)額 | 5% | ||||||
11 | 施工階段全過程工程造價控制 | 建安工程造價 | 12.0 | 10.0 | 9.0 | 7.0 | 5.0 | 4.0 | |
注:1、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咨詢收費可參照國家計委《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收費暫行規定》(計價格[1999]1283號)文件執行。 |
一、設計概算
1、根據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及初步設計圖紙,完成概算文件的編制,設計概算的編制包括編制價格、費率、利率、匯率等確定靜態投資和編制期到竣工時的動態投資兩部分,為業主提供合理節省費用的建議;
2、根據擴初審批意見,完成修正概算文件;
3、當概算總投資超出批準總投資(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時)為業主提供可能合理節省費用的建議;
4、根據需要出席有關工程投資、設計標準、進度安排的協調會議;
5、體現控制設計概算的方法和途徑。
二、編制工程預算 、工程量清單、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
根據施工圖紙文件、《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或相關的計價表、工程量計算規則、各種措施費、市場要素價格等編制預算或工程量清單、標底、投標報價。
三、編制工程結算
根據合同價包干以外的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等增加的工作量進行結算編制。
四、施工階段全過程造價控制
1、制定造價控制的實施細則,確定控制目標;
2、根據施工承包合同價、進度計劃,編制承包合同的明細工程款現金流量圖表,根據工程進度編制工程用款計劃書;
3、參與工程造價控制有關的工作會議;
4、負責對施工單位上報的每月完成工作量月報進行審核。并提供當月付款建議書,經業主認可后作為支付當月進度款的依據;
5、承發包雙方提出索賠時,為委托方提供咨詢意見;
6、協助業主及時審核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等發生的費用,相應調整造價控制目標;并向業主提供造價控制動態分析報告;
7、及時核定分階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結算;提供整套結算報告及各項費用匯總表交業主歸檔;
8、提供涉及委托咨詢工程項目的人工、材料、設備等造價信息和與造價控制相關的其他咨詢服務。
五、工程造價審核
1、根據工程合同相應的建設工程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與計價表、招投標文件、施工圖紙、現場發生的各項有效證明審核工程造價;
2、現場踏勘、計量復核;
3、工程量、工程要素價格及各類項目費用進行審核確定;
4、編制工程造價審核報告。
六、鋼筋及預埋件重量計算
1、按施工圖紙、設計標準和施工操作規程計算鋼筋及預埋件重量;
2、提供完整和規范的鋼筋翻樣及預埋件重量計算書、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