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價局、建設局:
為規范全省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行業收費行為,維護中介機構和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工程造價咨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和國家計委等部門印發的《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計價格[1999]225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甘肅省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試行收費項目和標準》,現印發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費,是指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機構接受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委托,從事工程項目經濟評價;編制、審核設計概算、結算、標底、工程量清單、工程造價鑒定;工程項目全過程造價確定與控制等業務向委托方收取的費用。
二、省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的機構,開展咨詢服務活動,收取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費應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三、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四、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費實行差額定率分檔累進計費方式。具體收費項目及標準見附件。
五、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收費標準為最高標準,可下浮執行。
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業務的機構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建設部令第135號)中規定的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機構相應資質,并符合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相應從業條件。
七、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的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技術標準與規范要求開展業務。并對提供的工程造價咨詢結果負經濟和法律責任。
八、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自愿有償的原則,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強制服務,強行收費。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接受委托,開展咨詢服務時,應按照建設部、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依法簽訂合同,明確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等內容。
九、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機構收費前,應向市、州以上物價部門申領《甘肅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 憑證收費。其中甲、乙級資質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機構由省物價局頒證。收費機構將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在收費場所醒目位置進行公示,收費時使用稅務部門的發票,主動接受價格、建設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十、本通知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十一、本通知自2005年8月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甘肅省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試行收費項目和標準表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表:
收費項目 |
收費基數 | 分檔累進計費標準(萬元) | |||||
500以下 (含500) | 500~1000 (含1000) | 1000~3000 (含3000) | 3000~5000 (含5000) | 5000~10000 (含10000) | 10000以上 | ||
項目經濟評價(含投資估算) | 工程總造價 | 0.8 | 0.7 | 0.6 | 0.5 | 0.4 | 0.3 |
編制、審核設計概算 | 工程總造價 | 1.2 | 1.1 | 1.0 | 0.9 | 0.7 | 0.6 |
編制施工圖預算、標底、工程結算 | 工程總造價 | 3.0 | 2.8 | 2.5 | 2.1 | 1.6 | 1.0 |
審核施工圖預算、標底、工程結算 | 工程總造價 | 3.5 | 3.3 | 3.0 | 2.6 | 2.1 | 1.6 |
編制工程量清單 | 中標價 | 2.1 | 2.0 | 1.8 | 1.5 | 1.1 | 0.6 |
工程造價鑒定 | 工程總造價 | 13 | 11 | 8.0 | 4.0 | 2.0 | 1.0 |
工程項目全過程造價確定與控制 | 工程總造價 | 8.5 | 7.5 | 5.5 | 2.5 | 1.5 | 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