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湘價服 [2009] 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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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單位和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的單位(以下簡稱“咨詢服務單位”)和委托人。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期間所需的全部費用。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是指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接受委托,對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提供專業服務,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活動。咨詢服務內容包括: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的經濟評價;工程概算、工程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工程量清單、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工程洽商、工程變更及合同價款的調整和索賠費用的計算;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工程造價控制等造價咨詢服務。
第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具備從業資質的中介機構。符合上述條件的機構和單位,方可接受委托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業務。
第五條 咨詢服務單位接受委托提供咨詢服務,可向委托人收取咨詢服務費。咨詢服務單位收取咨詢服務費應考慮下列因素:
1、咨詢服務單位資質等級和信譽;
2、咨詢服務過程中的勞動耗費;
3、計入收費計費基數的貴重材料及設備的多少;
4、咨詢服務單位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5、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企業的承受能力。
第六條 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應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和自愿委托、服務有償的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分割、封鎖、壟斷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禁止采取抬高或壓低價格、給回扣、索要回扣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第七條 咨詢服務單位開展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應與委托方簽訂服務合同,明確技術質量要求和雙方權利、義務、收費標準、預付款比例、價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規定提供質量可靠的造價咨詢服務。無咨詢服務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詢服務費;服務達不到合同規定的扣除相應部分的收費。具體扣除比例,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
第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統一制定,省物價局將根據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變化、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造價咨詢服務收費趨勢適時調整收費標準。 各市州物價局可結合當地實際按省定的收費標準確定具體下浮幅度,但******下浮幅度不得超過20%。
近期全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指導標準見附表。
第九條 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合同簽訂后,委托方應按合同約定支付預付款。合同中未明確的,可按不低于基本收費的40%預付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費。
第十條 因咨詢服務單位過錯而終止委托關系的,咨詢服務單位應當退還向委托人預收的全部咨詢服務費;非因咨詢服務單位過錯而終止委托關系的,咨詢服務單位應按終止合同之日止實際完成工作量占全部工作量比例收取咨詢服務費,并向委托方出具完成工作量清單和工作成果文件。合同雙方對于過錯責任發生爭議時,應按合同約定申請仲裁,合同未約定的由工程造價咨詢行業主管部門調解。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咨詢服務單位應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務項目、服務內容、計費方式、收費標準等事項,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和物價部門的檢查。
第十二條 咨詢服務單位應持收費批準文件及相關資質到當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服務價格登記手續,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組織的年度檢審。
第十三條 咨詢服務單位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1、違反規定擴大范圍收費的;
2、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或利用收費手段進行不正當價格競爭的;
3、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4、不按規定辦理服務價格登記證或不按規定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年度檢審的;
5、不如實提供價格檢查所需資料的;
6、違反自愿原則,與行政機關或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行業組織聯合下文或協議,強制或變相強制委托人接受指定服務并收費的;
7、違反本辦法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附表:
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指導標準
收費項目 | 計費基數 | 基準費率(‰) | 服務內容 | |||||
500萬元以下 | 500~ | 1000~ | 5000萬元 | |||||
投資估算 | 工程造價 | 0.9 | 0.7 | 0.3 | 0.1 | 調查、收信資料,完成和出具投資估算或可行性 | ||
可行性經濟評價 | 工程造價 | 2.7 | 2 | 1 | 0.3 | |||
工程概算編制 | 工程造價 | 2.8 | 1.5 | 0.8 | 0.3 | 收信資料,根據初步設計圖計算或復核工程量, | ||
工程概算審核 | 工程造價 | 1.2 | 0.8 | 0.4 | 0.1 | |||
施工圖、預、 | 土建工程 | 工程造價 | 6 | 4.5 | 2.5 | 1 | 收信資料,根據施工圖或竣工圖以及施工技術規 | |
安裝、二次裝飾、仿 | 工程造價 | 7 | 5.5 | 3.5 | 1.1 | |||
標底和投標報價審核及最低價詢標 | 送審工程造價 | 3 | 1.5 | 1 | 0.4 | 根據有關規定,對工程量、材料設備價格、計價方 | ||
工程預、結 | 基本 | 土建工程 | 送審工程造價 | 5 | 3 | 1.5 | 0.5 | 根據有關規定,對工程量、材料設備價格、計價方 |
安裝、二次裝 | 送審工程造價 | 6 | 4 | 2.5 | 0.7 | |||
核增或核減收費 | 核增或核減額 | 60 | 45 | 30 | 10 | |||
工程量清單 | 土建工程 | 工程造價 | 7 | 5 | 3 | 1.1 | 根據業主提供的施工圖以及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 |
安裝、二次裝飾、仿 | 工程造價 | 8 | 6 | 4 | 1.2 | |||
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鑒證 | 工程造價 | 8 | 6 | 4 | 1.2 | 承擔有關工程造價談判、調查取證、最終作出具體 | ||
注冊造價工程師技術咨詢 | 每人每小時 | 50~500元(為完成委托任務發生的差旅、交通 | ||||||
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工程造價控制 | 由委托雙方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
注:1、上表收費實行差額定率累進計費,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計費方式舉例如下:某土建工程施工圖預算編制的工程造價為5000萬,計算服務費為:500萬元*6‰+(1000-500)萬元*4.5‰+(5000-1000)萬元*2.5‰=15.25萬元;
2、計費基數以單位工程金額計算;合同包干加簽證的項目,包干部分應計入計費基數;
3、工程預、結算以及清單計價復審,除按上表向委托方收取初審基本服務費外,另可在初審核增或核減收費比率的基礎上增加20‰;
4、核增或核減收費是按核增額或核減額分別計費;
5、復審是指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接受委托,對經發承包雙方確認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進行的再次審核。初次審核金額以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造價為準。
6、市政、人防、水利、電力、交通工程低于2億元以下的工程項目,參照本收費標準執行,2億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按本收費標準的60%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