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文件 豫發改委收費[2004]1765號關于規范全省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暫行)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各省轄市發展改革委(計委)、物價局:
根據《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關于規范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管理的通知》(國清[2002]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原國家計委等六部門《關于印發中介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1999]2225號)規定(以下簡稱《通知》),為適應投資體制改革的要求,實現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社會化,規范工程造價咨詢收費行為,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有關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辦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的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機構。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是指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在接受建設單位和個人委托時,對其提供的建設工程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工程概(預)算、工程清單、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核;建設項目各階段工程造價的控制;工程造價的投資鑒證;工程造價的信息、技術經濟咨詢、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及其它相關的服務活動所收取的費用。
二、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機構接受委托人進行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時,應按照國家法律、技術經濟政策規定,遵循“公開、公正、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自愿有償、委托人付費”的原則,提供符合業務規程、質量合格的服務,滿足委托人的技術、質量、工期要求,可根據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向服務對象收取一定的費用(具體收費標準附后)。具體收費標準按規定執行,向上浮動幅度不超過10%,由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機構與委托方在規定的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
三、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屬于經營服務性收費,其管理和審批權限屬省發展改革委。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機構應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費項目、服務內容、計費方式、收費標準等。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凡不按本通知規定收費的,屬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四、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根據《通知》要求,結合當地的實際,針對目前各類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機構涉及的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進行清理。凡沒有與政府部門脫鉤和工商注冊登記的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機構,不得從事其業務和收費。對仍行使或變相行使行政監督和管理職能的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參與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活動。
五、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執行。原省物價局、省建設廳《關于建設工程概、預決算咨詢服務收費(試行)標準的通知》(豫價房(1997]016號)、(豫價房(1997]340號)文件中附表二:社會審計業務收費標準第8項中所引用的(豫價房[1997]016號)文件的收費標準同時廢止。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附表1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暫行)標準
序號 | 服務項目 | 收費基數 | 劃分標準(萬元) | |||||
500以下 | 500-1000 | 1000-5000 | 5000-1億元 | 1-5億元 | 5億元以上 | |||
一 | 設計概算的編制與審核 | 設計概算 | 3‰ | 2‰ | 1.5‰ | 1‰ | 0.6‰ | 0.4‰ |
二 | 施工圖預算、標底投標報價編制 | 建安工程費 | 4‰ | 3‰ | 2.5‰ | 2‰ | 1.5‰ | 1‰ |
三 | 編制竣工結算 | 建安工程費 | 5‰ | 4‰ | 3‰ | 2.5‰ | 2‰ | 1.5‰ |
四 | 審核施工圖預算、標底 | 送審建安工程費 | 基本收費1-2‰ | 另按審核增減額3-6% | ||||
五 | 審核竣工結算 | 送審建安工程費 | 基本收費2-3‰ | 另按審核增減額5-10% | ||||
六 | 編制工程清算單 | 建安工程費 | 5.5‰ | 5‰ | 4.0‰ | 3.5‰ | 3.0‰ | 2.5‰ |
七 | 實施階段工程造價控制 | 建安工程費 | 12‰ | 8‰ | 6.5‰ | 5‰ | 3.5‰ | 2.5‰ |
八 | 工程造價簽證 | 鑒證標底 | 8‰ | 6‰ | 5‰ | 4‰ | 3‰ | 2.5‰ |
注:1、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經濟評價咨詢收費可參照原國家計《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收費暫行規定》(計價〔1999〕1238號)文件執行。 |
附表2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工日費用標準表
|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職級 | 工日費用標準(元/人.工日) |
一 | 具有注冊造價工程師證書及教授級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工程造價咨詢人員 | 1000-800 |
二 | 具有注冊造價工程師證書及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工程造價咨詢人員 | 800-600 |
三 | 具有注冊造價工程師證書及中專業技術職稱的工程造價咨詢人員 | 600-400 |